close













(一)腦力激盪法

最常見的形式即是會議。在政府機關中的會議,大多用主席制,除了是基於效率的考量之外,也易於課責(例:行政首長的政策責任)。無論會議是採用主席制或合議制,皆是為了取得共識而採行的機制,而會議為腦力激盪法中最常使用的一種形式。

然而在會議或團體中的權力結構的不對稱,可能使得腦力激盪流於形式,或者只是一種制度上的責任分攤。故腦力激盪可能會因組織的權力脈絡或組織文的所影響,而陷入無效能的地步。


(二)政策德菲法

德菲法的本質和腦力激盪十分相似。但德菲法則是使書面的形式(而非面對面的口語)來呈現。此種呈現方法可較集中問題的焦點(因為意見的陳述不具名),避開權力干涉或文化干涉的影響。

專家在德菲法中是重要的角色,其影響力是來自於「專業知識」而非職位權力;在問題導向的氣氛,專家可透過德菲法暢所欲言,直至意見交互形成共同的方向或共識。

然而,在德菲法中,選擇何種領域的專家,也影響到了最終決議或共識的方向,因為不同知識領域的專家群,對相同的問題可能有不同的解決方案。

在公共政策中德菲法的運用,是為了在衝突產生時,能導出共識。但德菲法本身的「專家色彩」,有時可能會因不了解現實情況而導致「閉門造車」或「團體盲思」。

故所謂的政策德菲法,在「專家」的選擇上,由原本德菲法的「知識專家」,改採以政策利害關係人為主的「政策專家」模式。

政策德菲法和傳統德菲法尚有另一不同之處,即是在最終決定政策方案前,召開討論會議,作為最終的檢定。

討論會議可解決德菲法的「閉門造車」之缺點,因為各利害關係人會對之前的意見陳述再加以檢視;這種方法使德菲法可在公共政策上的運用中顧及可行性和現實因素的考量。


最後歸結政策德菲法的特點如下:


1.專家的選擇是以「政策利害關係人」為主。

2.總結時採公開辯論模式,而不一定要有最終共識。



(三)AHP層級分析法

不論是前述的腦力激盪和政策德菲法,對於最終共識或意見陳述皆難以排列出偏好順序。

即使是以主觀的喜好或執行優先權來排序,也無法指出其排序背後所含的原因或價值。

而AHP層級分析法可用數字上的計算,相當程度的反映出客觀的偏好測量,而避免主觀的排序缺失。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ne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